(2016)渝0103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蒋维友与重庆和之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维友,重庆和之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606号原告蒋维友,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刘流,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成,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和之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89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20332153-3。法定代表人王和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为平,男,194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褚兴龙,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维友与被告重庆和之吉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维友因放弃本案诉讼请求并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维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维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维友负担。审 判 员 蔡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彭 小 强书 记 员 张科群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