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耿丹珠与黑龙江鑫财投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丹珠,黑龙江鑫财投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耿丹珠,女,1955年8月21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道外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鑫财投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康宁小区2栋-1-1层6号,组织机构代码69072134-9。法定代表人:朱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丹珠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鑫财投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91000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075元,公告费260元,邮寄费24元,执行费12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