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市国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劳思洋、晏雄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钦州市国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劳思洋,晏雄燕,钦州市瑞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钦州市国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南珠东大街85号水东公寓1-2层。法定代表人吴力,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劳思洋,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晏雄燕,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钦州市瑞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安州大道长荣新城20栋E05铺。申请执行人广西钦州市国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桂07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劳思洋、晏雄燕、钦州市瑞春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另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查明三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愈松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朝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