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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5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广忠、青县金牛镇双庄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广忠,青县金牛镇双庄科村民委员会,刘传宝,许家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5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广忠,男,汉族,1963年1月1日生,住青县,。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立艳,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县金牛镇双庄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县金牛镇双庄科村。法定代表人陈印田,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传宝,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生,住青县。委托代理人李正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家顺,男,汉族,1968年4月9日生,住青县。上诉人高广忠因与被上诉人青县金牛镇双庄科村民委员会、刘传宝、许家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县人民法院(2016)青0922民初196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高广忠上诉请求:撤销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196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砖款85836元或返还373200块红砖。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从主体上,上诉人是涉案红砖的合法所有人,具有起诉使用红砖的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2、被上诉人已经使用上诉人所有涉案红砖盖房完毕,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己经成立。3、各被上诉人均没有证据证实给付了涉案红砖的全部砖款。二、一审法院对于本案进行了实体审理,裁定书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的事实清楚,但是在本院认为中认定的法律依据错误。三、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高广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欠款85836元,或返还377200块红砖。事实和理由:2014年三被告开发承建了青县金牛镇双庄科居民住宅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收到原告的红砖373200块,每块包括运费为0.23元,共合计85836元。被告收到原告的红砖后,却迟迟不付款,经原告多次追要,几被告拒不给付,无奈诉诸法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之祥经营的青县金牛镇宏祥砖厂与原告高广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4年双方约定青县金牛镇宏祥砖厂砖窑西边出的砖均归原告所有。被告青县金牛镇双庄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居民住宅楼,将外网、车库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了被告刘传宝,被告金牛镇双庄科村村民委员会原村主任为被告刘传宝向青县金牛镇宏祥砖厂经营人王之祥联系买砖事宜,王之祥通知原告给金牛镇双庄科村新民居住宅楼工地送砖。原告指派承运人陈玉坤、杨子孟在青县金牛镇宏祥砖厂砖窑西边装砖运送到上述工地,2014年6月17日至11月8日送砖373200块,被告刘传宝雇用的工地负责人许家顺签收49张送货单,工地负责看门的潘振义签收1张送货单。2014年6月24日被告刘传宝给付青县金牛镇宏祥砖厂砖款2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传宝通过青县金牛镇双庄科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青县金牛镇宏祥砖厂的经营人王之祥联系买砖事宜,被告刘传宝的工地负责人签收的红砖,应视为青县金牛镇宏祥砖厂所送,被告刘传宝与青县金牛镇宏祥砖厂之间形成了买卖红砖的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青县金牛镇双庄科村村民委员会发生的买卖关系,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青县金牛镇宏祥砖厂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砖厂内部事宜,可另行解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作为本案主体不适格。遂裁定:驳回原告高广忠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广忠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县金牛镇双庄科村民委员会、刘传宝、许家顺列为被告,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给付欠款85836元,或返还377200块红砖。并提供了由被告许家顺(收货人)签字的送货单等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据此,高广忠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以高广忠作为本案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高广忠的起诉错误,原审裁定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应继续审理,通过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是否支持原告高广忠诉讼请求的实体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196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青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徐腾飞审判员  王铁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