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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XX、金永胜、邹长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金永胜,邹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502号被执行人XX,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聋哑人,无职业,住山东省济南市。辩护人XX,黑龙江省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永胜,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朝鲜族,聋哑人,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呼兰镇苇塘村五里屯。辩护人百宝会,黑龙江省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长义,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聋哑人,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街四委***组。辩护人孙海波,黑龙江省飞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XX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健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陈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