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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4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郑伏成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郑伏成,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郑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703号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负责人:陶勇。委托代理人:顾叶停,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郑伏成,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告郑伏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尚晓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