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永喜、项雪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喜,项雪罗,周永喜,项雪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永喜,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项雪罗,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周永喜与项雪罗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项雪罗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周永喜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70000元及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项雪罗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项雪罗至今在本院涉及8件未了执行案件,标的共约85万元;其名下的房产正在本院(2016)浙0122执1248号案处置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项雪罗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项雪罗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周永喜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项雪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4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周永喜如发现被执行人项雪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