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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7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郑建与张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张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7220号原告:郑建,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7261990********,住浦江县白马镇樟严村**号。被告:张树强,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7261989********,住浦江县仙华街道曙光村张店*****号。原告郑建与被告张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树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2日,被告张树强向原告借款6000元,约定于2016年7月19日前归还,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张树强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的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张树强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该民间借贷关系属合法有效。被告张树强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逾期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树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建借款本金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树强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入账号:。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德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