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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玉莲申请执行鲁国云、陈国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莲,鲁国云,陈国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莲,女,1949年7月11日生,住芒市。被执行人鲁国云,男,1970年8月2日生,户籍地:保山市,现住盈江县。被执行人陈国会,女,1970年3月6日生,户籍地:保山市,现住盈江县。(系被执行人鲁国云之妻子)关于赵玉莲申请执行鲁国云、陈国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鲁国云、陈国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玉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050元(欠款2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000元,被执行人鲁国云、陈国会已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正勇审 判 员  郑治文代理审判员  尹安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维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