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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雷正举与永康市贝弘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正举,永康市贝弘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41号原告:雷正举,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红霞,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贝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工业功能分区云三路6号第二幢。法定代表人:舒美君。原告雷正举与被告永康市贝弘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雷正举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审 判 长  陈荣飞审 判 员  楼 晋人民陪审员  姚 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