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刑更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罗土建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土建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36号罪犯罗土建,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贺八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土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罗土建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贺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0日交付执行。罪犯罗土建曾于2015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罗土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罗土建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土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1分。另查明:罪犯罗土建未履行财产刑,其户籍所在地的八步区莲塘镇新燕村民委员会、八步区司法局莲塘司法所、八步区莲塘镇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困难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土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土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