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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忠业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高花街道大牤牛村民委员会、韩春富劳务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业,沈阳市铁西区高花街道大牤牛村民委员会,韩春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91民初1267号原告:王忠业,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高花街道大牤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付永志,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静,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赫男,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春富,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王忠业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高花街道大牤牛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牤牛村委会)、韩春富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经开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后,被告大牤牛村委会不服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40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重审后,依法重新组成由审判员那卓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徐锋、张红艳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业、被告大牤牛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徐静、袁赫男、被告韩春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忠业诉称,原告系大牤牛村村民,2003年由于当时非典期间,时任书记韩春富找到原告,让原告为本村执勤,当时约定每日劳务费30元,车班50元,后经当时村书记韩春富核算,被告村委会共计欠原告35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找村委会协商,村委会以更换书记为由拒绝给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大牤牛村委会给付原告工票劳务费3500元。被告村委会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经村委会到高花镇经营管理站查账,原告非典期间出工天数60天,劳务费1132.5元已全部结清,不存在拖欠工票的情况。2、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工票是虚假的,是被告韩春富离任后利用未上交的空白工票开具的,是无效的,且韩春富本人也因此受到行政处分。韩春富受到处分后也向现任村领导反映,部分村民手中还有他当时开具的虚假工票,其中就包括原告手中这份,并告知村委会不要再以此工票支付劳务费,以免给其他村民和国家造成损失。3、2003年至今已有12年的时间,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韩春富辩称,1、所有非典期间的工票已经全部兑现,后期出现的工票是我离任时一时糊涂开的重复工票,其中就有原告这份非典2003年的工票。2、我因一时糊涂,受到了纪委的处理,但我觉得村领导也有失职的地方,针对离任干部开的工票,没有公章,不找开票人核实,就直接兑现,属于工作失职。3、凡是我离任时开的非典期间重复工票,我不负任何责任,给与不给,是村委会的事。经本院审理查明:王忠业系大牤牛村村民。韩春富于2003年1月至2005年4月期间任大牤牛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村委会工作。2015年2月6日,中共铁西区高花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沈西高委发[2015]6号关于给予韩春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韩春富利用离任时未上交村委会的空白工票,给20余位村民开了总额3.6万余元的工票,村委会在支付25,580元后停止了发放。……韩春富在已不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并主持村委会工作的情况下,未经现任村班子同意,擅自给村民开具非典用工票,并收受村民的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给予韩春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告王忠业持有一份工票,内容:“出勤姓名王忠业、出工日期03年4月12日至7月13日、义务工项目非典车班北大桥执勤、人工50天×30元、车班40天×50元、出工计价总计3500元、经手人韩春富、03年7月25日开。”王忠业主张该工票系韩春富于2003年7月25日为其开具;韩春富主张该工票系其于2012年3月已不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后为王忠业开具的,工票金额亦在上述处分决定确认的范围内,并称在开具该份工票时,没有核实当年的明细账,过后核实发现王忠业的劳务费当年已结清,属重复开票。2015年4月21日,原告王忠业起诉至法院,依据其持有的工票要求被告大牤牛村委会给付其劳务费3500元。重审庭审中,被告大牤牛村委会提供4份从沈阳市于洪区高花镇经营管理站调取的已经与原告王忠业清结的非典期间用工票存根,出勤日期与开票日期为同一天,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工票已即时清结。上述事实,有沈西高委发[2015]6号关于给予韩春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原告王忠业提交的工票、被告大牤牛村委会与原告清结的非典期间用工票存根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一审卷宗,庭审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忠业持有的工票能否作为向大牤牛村委会主张劳务费的凭据。首先,大牤牛村委会对该工票不予认可,并提供与王忠业清结的非典期间用工票存根,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工票已即时清结。其次,该工票的出票人韩春富曾因擅自给村民开具非典工票的行为受到党纪处分,现韩春富本人亦承认该工票系卸任村党支部书记后为王忠业开具的,工票金额在处分决定确认的范围内,经核实属重复开票。故该工票系韩春富在已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并主持村委会工作的情况下,未经现任村班子同意,擅自给王忠业开具的非典用工票,不能作为王忠业向村委会主张劳务费的凭据,对王忠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忠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忠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那 卓人民陪审员 徐 锋人民陪审员 张红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闵 璐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