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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南昌麦迪康医疗器械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麦迪康医疗器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189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南昌麦迪康医疗器械厂,地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伍文德,该厂厂长。上诉人南昌麦迪康医疗器械厂不服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2民初70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昌麦迪康医疗器械厂上诉称: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的当事人双方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赵三平起诉在先,并且审理赵三平的诉讼请求实质上也一并审理了南昌麦迪康医疗器材厂的诉讼请求,故对后起诉的南昌麦迪康医疗器材厂的诉讼,一审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成 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