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李小飞与王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飞,王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2412号原告李小飞,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委托代理人代苏明,黑龙江省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洋洋,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男,现住肇东市。原告李小飞与被告王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飞诉称,其姐李晓宇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57,000,00元,2015年6月15日,原告姐姐李晓宇与被告办理了离婚,双方约定欠原告的借款由被告偿还,被告与原告约定在2015年12月份还清。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偿还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7,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洋洋未答辩,在法定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姐姐李晓宇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57,000,00元,2015年6月15日,李晓宇与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借款57,000.00元由被告责任偿还,被告给原告出具了57,000.00元借据一份,并与原告约定在2015年12月份还清借款,但被告未按双方约定期限清偿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57,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离婚证一份、离婚协议出一份、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可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当按双方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洋洋给付原告李小飞借款57,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00元、由被告王洋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树俊审 判 员 刘希众代理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晓光处理过的文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