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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3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书与被告陈桂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陈桂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民初1030号原告陈书,男,194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冲,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桂春,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书与被告陈桂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原告陈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书负担。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雪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