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3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书与被告陈桂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陈桂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民初1030号原告陈书,男,194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冲,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桂春,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书与被告陈桂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原告陈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书负担。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雪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