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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肇庆市江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其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江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江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林锡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桃,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赵其兴,男,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05X。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江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其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肇仲案字3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赵其兴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本院认为,为统一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尽快执结本案,可指定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由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肇庆仲裁委员会(2016)肇仲案字34号裁决。二、本院的(2016)粤12执198号案作销案处理。三、本裁定书由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庆光审 判 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钱智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