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辖终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郑国飞与郑爱琴、陆军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国飞,郑爱琴,陆军,陆敏,蒋国平,蒋璟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国飞,男,194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爱琴,女,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军,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敏,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国平,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璟,女,1988年2月20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弄***号***室。上诉人郑国飞因与被上诉人郑爱琴、陆军、陆敏、蒋国平、蒋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2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国飞上诉称,本案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动迁补偿款,属于安置协议约定仲裁范围。至于房屋的产权份额纠纷,系安置协议作为主合同引发,相当于其派生出的从合同纠纷,也应按协议约定仲裁,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驳回原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请求依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并确认用该款项购置的房屋的产权份额,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琪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青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