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3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山市新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徽裔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新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市徽裔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3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新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安东路市政府综合楼1,组织机构代码57177155-4。法定代表人:唐进,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徽裔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江延伸段湖边古村落L6幢呈坎民居绣楼(潘振忠宅),组织机构代码56342906-2。法定代表人:凌福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山市新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徽裔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徽裔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徽裔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黄山市徽裔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6348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116348元及相应利息。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费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