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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6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易思国与黄晓华、廖明生、杨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思国,黄晓华,杨建军,廖明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6685号原告易思国,男,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黄晓华,男,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杨建军,男,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廖明生,男,住四川省德阳市。本院受理原告易思国与被告黄晓华、廖明生、杨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易思国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思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易思国负担。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超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