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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滦南县和顺施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和顺施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3903号原告:滦南县和顺施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南堡镇廒上农业村。法定代表人:桑正翅,总经理。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春恒。原告滦南县和顺施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滦南县和顺施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和顺施工���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赛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