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登花与邢学珍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登花,邢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财保96号申请人:张登花,女,1950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申请人:邢学珍,女,1977年1月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申请人张登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学珍驾驶的冀G×××××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乔存智以其所有的位于孔家庄镇马家房村的正房3间及院落一处(张万房权证孔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邢学珍驾驶的冀G×××××小型轿车,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