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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余瑞明、程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瑞明,程发华,李水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余瑞明,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程发华,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李水枝,女,194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执行余瑞明与程发华、李水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发华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伪造印章罪已被移送审查起诉,抵押人李水枝也以受程发华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并致函我院,建议暂停对标的物的拍卖。本案抵押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0万元本金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60元,未执行标的为200万元本金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案件受理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饶中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审 判 员  张文中代理审判员  谢善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华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