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光希与涂朝峰、游生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希,涂朝峰,游生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834号申请人:朱光希,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涂朝峰,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游生香,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朱光希与涂朝峰、游生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光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76000元财产,申请人朱光希以其所有的闽G×××××号车辆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涂朝峰、游生香所有的财产,或者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76000元为限。二、查封申请人朱光希所有的闽G×××××号车辆,保全价值以76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780元,由申请人朱光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