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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与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2969号原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组织结构代码证:005452292。法定代表人:梁成斌,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干部,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522699332。法定代表人:王振龙,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40元,减半收取3857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审判员  戴远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 璐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