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金艳平与许微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艳萍,许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338号原告:金艳萍,女,住扎赉特旗。被告:许徽,男,住扎赉特旗。金艳萍与许徽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金艳萍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艳萍撤回起诉无规避法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艳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金艳萍负担。审判员 忠 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孙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