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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金艳平与许微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艳萍,许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338号原告:金艳萍,女,住扎赉特旗。被告:许徽,男,住扎赉特旗。金艳萍与许徽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金艳萍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艳萍撤回起诉无规避法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艳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金艳萍负担。审判员 忠  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孙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