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特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忠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彭太国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忠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彭太国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特955号申请人:重庆忠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新庙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施祖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太国,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重庆忠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太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重庆忠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忠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忠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重庆忠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