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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贵港市xx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贵港市xx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贵港市xx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贵港市xx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旧机器部件,由于财产拍卖处理期间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04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4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