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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闻高鑫与金持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高鑫,金持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635号原告:闻高鑫,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金持传,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闻高鑫与被告金持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金持传偿还原告借款9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金持传分别于2012年1月22日、2016年2月7日向原告借款48000元、45000元,合计93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后该借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持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闻高鑫借款9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被告金持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理审判员蒋达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