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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曹淑芸与李生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淑芸,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曹淑芸,女,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被执行人李生,男,195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一种建筑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淑芸与被执行人李生借贷纠纷一案中,曹淑芸于2016年8月1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8]富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李生偿还曹淑芸借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共计100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曹淑芸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8]富民数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