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曹淑芸与李生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淑芸,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曹淑芸,女,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被执行人李生,男,195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一种建筑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淑芸与被执行人李生借贷纠纷一案中,曹淑芸于2016年8月1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8]富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李生偿还曹淑芸借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共计100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曹淑芸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8]富民数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