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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5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新泉、马葛奇与范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泉,马葛奇,范建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5490号原告王新泉。原告马葛奇。被告范建平。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新泉、马葛奇与被告范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案涉租赁房屋位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兴路5号,不在本院辖区。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属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蔡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晶晶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