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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1981年1月5日,钦州市钦州湾大道164号百利华庭小我11栋B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6)桂0702执625号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