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1981年1月5日,钦州市钦州湾大道164号百利华庭小我11栋B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6)桂0702执625号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