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勉执字第003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宪军与被执行人勉县添龙石场、晏小茹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宪军,勉县添龙石场,晏小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勉执字第00307-2号申请执行人:杜宪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勉县添龙石场(晏小茹个人独资企业)。地址:勉县温泉镇晏家湾村。组织机构代码:67152579-9。负责人:晏小茹,石场投资人。被执行人:晏小茹,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勉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宪军与被执行人勉县添龙石场、晏小茹追偿权纠纷一案,以及另案执行的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勉县添龙石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勉执字第00311号】,杜宪军与勉县添龙石场、晏小茹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勉执字第00308号】,以上三案于2014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勉县添龙石场、晏小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杜宪军代其清偿的欠款本金638000元,利息515134.40元(利息算至2014年7月),负担案件受理费16561元,申请执行费13500元;责令被执行人勉县添龙石场偿还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10000元,支付利息221701.05元(利息算至2014年8月1日,以后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13770元、申请执行费15000元;责令被执行人勉县添龙石场、晏小茹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杜宪军欠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168320元(利息算至2014年8月,以后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7500元、申请执行费53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勉县添龙石场、晏小茹均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勉县添龙石场的采矿权、经营权及其矿山设备和附属财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勉县添龙石场以及晏小茹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勉县添龙石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年10月20日,本院委托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勉县添龙石场的资产进行评估。10月27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汉中四方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查封的勉县添龙石场的资产进行价格评估。同年12月8日,汉中四方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勉县添龙石场的资产(包括采矿许可证)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为人民币5747617元(其中,采矿许可证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595600元)。2015年3月4日,本院委托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进行评估后的勉县添龙石场的资产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信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勉县添龙石场的评估资产进行拍卖。该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后分别于2015年5月15日、7月30日、10月21日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因无投资人报名参与竞买,致使三次拍卖均以流标告终。另查明,2012年10月6日,晏小茹向杜宪军出具《委托书》一份,全权委托杜宪军负责勉县添龙石场生产、经营。杜宪军接受委托后至今,一直负责勉县添龙石场的生产、经营。2015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宪军达成《管理协议》,请求将勉县添龙石场的采矿权、经营权进行强制管理,以勉县添龙石场的采矿权、经营权产生的利润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直至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宪军全部债务抵偿清结为止。该协议还约定,勉县添龙石场的采矿权、经营权由杜宪军全权负责,经营过程中涉及勉县添龙石场的所有证照手续由杜宪军负责办理和延续,勉县添龙石场的矿山设备及附属财产由杜宪军保管和使用。《管理协议》还对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宪军在强制管理中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本院遂于2016年1月1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将被执行人勉县添龙石场的采矿权、经营权和矿山设备及附属财产(财产清单详见《评估报告》)交付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宪军管理,以其采矿权、经营权所产生的收益清偿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宪军的债权,直至全部债务抵偿清结为止。该裁定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矿山设备及附属财产已向管理人杜宪军交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宪军正按照《管理协议》实施管理和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已经进行完毕,依法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勉执字第00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辉审 判 员 晏 平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