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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执字第19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福勤与被执行人吕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土地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福勤,吕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1946-2号申请执行人:邱福勤,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吕秀丽,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邱福勤与被执行人吕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邱福勤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5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秀丽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吕秀丽有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吕秀丽的土地使用权一宗二、被执行人吕秀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坏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