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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9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新与被告康东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新,康东亮,康世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316号原告:王世新。被告:康东亮。被告:康世荣。原告王世新与被告康东梅、康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世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退还原告王世新。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