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9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新与被告康东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新,康东亮,康世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316号原告:王世新。被告:康东亮。被告:康世荣。原告王世新与被告康东梅、康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世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退还原告王世新。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