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汝民初字第200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闫某与汝州市煤炭运销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汝州市煤炭运销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民初字第2000-1356号申请执行人:闫某,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煤炭运销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社,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闫某与汝州市煤炭运销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汝州市煤炭运销总公司被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据(2001)汝经破字第001-1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终结汝州市煤炭运销总公司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9)汝经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