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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全与曹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曹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267号原告:张全,男,1959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曹勇飞,男,1991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全与被告曹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因被告长期在外具体下落不明,原告张全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全负担。审 判 员  程 勇人民陪审员  连志茂人民陪审员  刘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惠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