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全与曹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曹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267号原告:张全,男,1959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曹勇飞,男,1991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全与被告曹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因被告长期在外具体下落不明,原告张全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全负担。审 判 员 程 勇人民陪审员 连志茂人民陪审员 刘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惠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