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6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扎鲁特旗罕山肉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罕山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吴贵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240号原告:扎鲁特旗罕山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工业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林,内蒙古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贵江,男,1973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乌兰苏木。原告扎鲁特旗罕山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扎鲁特旗罕山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本案中,原告扎鲁特旗罕山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扎鲁特旗罕山肉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扎鲁特旗罕山肉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秀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