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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963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志华,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963号申请执行人:齐志华,身份证号232126197610020320,女,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哈尔滨兴业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职员,住哈尔滨市平房区东升街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5栋1层102号。法定代表人:滕延春,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志华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商铺租金款17843.7元,并给付该租金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46元,执行费16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