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钟习儒与黄子萱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习儒,黄子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钟习儒,北京中税师信息咨询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子萱(又名黄方)。本院在执行钟习儒与黄子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怀鹤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黄子萱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案暂不适宜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