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3000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等相关信息,除查封被执行人张某乙名下所有的号牌为陕A×××××号轿车登记手续外,再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张某乙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惩戒。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未受偿债权103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3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