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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榆德、李骁、马静波与童波、刘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榆德,李骁,马静波,童波,刘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478号申请执行人李榆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静波,��,汉族。被执行人童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德林,男,汉族。李榆德、李骁、马静波与童波、刘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4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童波、刘德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李榆德、李骁、马静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万元,案件受理费6950元,执行费63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划拨了童波在银行账号的20余万元的存款,且又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德林在银行的工资,并发现被执行人刘德林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储蓄,故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德林的公积金储蓄54000余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德林名下实际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北大街130号3幢4-401(建筑面积为82.58㎡)、所有权证号��0020780;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长安路市工行家属院2幢38(建筑面积为17.43㎡)、榆林市榆阳区长安路市工行家属院2幢6-202(建筑面积为138.69㎡)所有权证号:0024597,因暂时无法处置,需待条件具备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