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涛与被告谢道宏、司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涛,谢道宏,司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3522号原告:黄涛,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省南湖劳教所干工宿舍,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道宏,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银桥湾小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3********。被告:司小燕(系被告谢道宏之妻),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8********。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克云,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涛与被告谢道宏、司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被告谢道宏,被告司小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强、童克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3日,被告以家庭生活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口头约定一个��归还,月息按2.5%支付利息,直到本息还清为止。2016年6月23日,借款到期时,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谢道宏承认黄涛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补充陈述该借款系其一人所借,系因其父亲身体不好而借款的。司小燕辩称:其与谢道宏夫妻关系不和,其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生活。本案借款不真实,系黄涛与谢道宏恶意串通,存在欺诈损害了司小燕的利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黄涛提交的借条、收条及结婚登记审查表,能够证明本案借款发生在谢道宏与司小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谢道宏当庭陈述本案借款因其父亲身体不好而产生,该借款用��扶养老人,应认定为用于谢道宏、司小燕家庭共同生活。司小燕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黄涛与谢道宏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或存在欺诈,故对司小燕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诉讼中,经黄涛申请,本院依法对司小燕名下浙A533**宝马牌小汽车一辆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合同自黄涛向谢道宏提供借款时生效,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届满后,谢道宏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利息约定过高部分,本院不予保护。谢道宏借款用于其与司小燕家庭共同生活,且借款发生在谢道宏与司小燕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谢道宏、司小燕应共同归还黄涛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对黄涛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道宏、司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黄涛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二、驳回原告黄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谢道宏、司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灏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