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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8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林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8542号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华鼎公馆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杨传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江潮,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戈阳县,系原告职工。被告:陈林峰,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林峰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奇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