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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14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4292号原告:杨某1,女,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邰哲,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2,男,汉族,1960年1月10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告继承被继承人陈某1遗产,包括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雄·郁金香舍第×单元×房产。事实和理由:杨某1与被继承人陈某1自1984年即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两人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属于事实婚姻。杨某1与陈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原告系被告继承人陈某1遗产唯一继承人。陈某1于2010年5月27日病逝,其房产一直由被告实际占有。现杨某1起诉要求继承陈某1所遗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1主张其系陈某1的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陈某1的遗产,但本案被告并非适格的继承法律关系相对人。现杨某1以作为被继承人朋友的杨某2为被告提起诉讼,依据不足,原告的起诉应与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继良审 判 员  王秀文人民陪审员  张人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晓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