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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5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天津业鑫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业鑫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843号原告:天津业鑫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尚北园7-1-2203。负责人:孟维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晓雨、吕建栋,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天津市滨海支公司。地址: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泰达新天地A2-1201-1202-1203。负责人:孙志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爽,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业鑫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诉状描述其地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尚北园7-1-2203,被告保险公司的地址为: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泰达新天地A2,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泰达新天地A2,故申请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涉案车辆津A×××××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特种车车辆损失保险,且事故地为:黄骅市,故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玉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