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字第4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培龙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培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4138号罪犯李培龙,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7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培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1348.74元。宣判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培龙提出抗诉、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6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罪犯李培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5618.49元,其余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培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7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李培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培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五月至二0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点六分,获得二0一四年、二0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认为,罪犯李培龙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入账762元,其仅履行小部分民事赔偿义务。罪犯李培龙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且其有一定的财产刑执行能力,但不积极执行,悔改表现不足,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李培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李培龙考核期内入账较高,账上余额较多,有财产履行能力却不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悔改表现不足。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培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