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豫0882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小虎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国土资源局,李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豫08**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沁阳市沁园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郭豪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男,该局柏香所所长。被执行人李小虎,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小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翠霞审 判 员  王保潼代理审判员  常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司萌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