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文学与刘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学,刘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黄文学,男,生于1976年10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刘知珍,女,生于1952年5月17日,汉族。黄文学诉刘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川0522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文学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知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因被执行人刘知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知珍仍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5)合江执字第841号执行裁定(系另一案件),拍卖被执行人刘知珍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土地二宗。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黄文学以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二宗获得的成交款参加分配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文学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2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