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高维胜与芦宏平、湖北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胜,芦宏平,湖北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614号原告:高维胜,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科游,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宏平,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湖北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蕲春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石义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奕军,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维胜与被告芦宏平、湖北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高维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维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维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高维胜负担。审 判 长 李学兵审 判 员 孟柏林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