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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2240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被告: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振球。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周丕海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洁琼 来自: